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二部刑诉〔2020〕163号
被告人花某甲,小名“花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11993********,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街**村**街**号,现住原籍,系延安市宝塔区延安职业技术学院外聘教师。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花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亲属相关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征询被告人意见,建议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5日上午6时许,被告人花某甲驾驶车牌号为陕A****1的炫威牌小轿车,载其女朋友柴某某从其家出发去上班途中,当其沿现高新区西和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西太一级路西侧附近时,与同向骑行两轮自行车的被害人花某丙发生碰撞,造成花某丙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花某甲向公安机关报警,被害人花某丙被送医抢救。2020年2月3日,花某丙因抢救无效死亡。经陕美法司【2020】病鉴字第057号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花某丙因交通事故致闭合性颅脑损伤,继发肺部感染,全身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经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新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xxxx号认定:花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花某丙、柴某某无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报警记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 查获经过、到案情况说明;
3. 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4. 相关证人证言;
5. 相关视频资料;
6. 辨认笔录;
7.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8. 被害人就诊病历;
9. 被害人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
10. 车辆检验鉴定意见书;
11. 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
12. 被告人驾驶证信息及涉案车辆信息;
13. 被告人的户籍信息;
14. 被告人前科查询;
15.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民事裁定书复印件;
16. 民事赔偿相关材料;
17. 认罪认罚相关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花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花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人花某甲能主动报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应属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一年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宏刚
2020年8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电子卷宗光盘一张,视频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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