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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花某某非法行医案)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邳检刑一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花某某,女性,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821973********,汉族,中专文化,原邳州市**镇医院职工,住江苏省徐州市邳州市****医院宿舍**号。被告人花某某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19年3月25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又于同年6月5日经被本院取保候审,次日由邳州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花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花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花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依法两次退回邳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又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依法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2日,被告人花某某在邳州市**小区实施非法行医活动时被当场查获。经查,被告人人花某某在未获得医师资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1年、2017年两次违反法律规定执业,并分别被行政主管部门罚款3000元、5000元。

2019年3月24日,被告人花某某被邳州市公安局运西派出所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郭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花某某在未取得医生职业资格的情况下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花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石伟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花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侦查卷宗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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