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刑检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花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3251996********,傈僳族,小学文化程度,云南省兰坪县人,住兰坪县***乡**村委会**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兰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经本院批准,被兰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兰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4日晚,被告人花某某到兰坪县***乡**村委会**组汉某某家,盗窃了被害人汉某某停靠在自家院坝内发动机号为云******的摩托车(未落户),后将摩托车藏匿于澜沧江边。经兰坪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盗的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572元。
另查明,2019年8月18日,被告人花某某在中排街中学岔路口被兰坪县公安局中排派出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抓获经过、兰坪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等;2.证人余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汉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572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本院建议判处被告人花某某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婧
检察官助理:和生丽
2020年5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花某某现羁押于兰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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