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1〕153号
被告人花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031972********,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路**村**栋**单元**室,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路**村**栋**单元** 号。因犯盗窃罪,2019年10月23日被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9年12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经昆明市盘龙区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2月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花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2日0时许,被告人花某某在本市盘龙区人民东路探矿厂路边,趁被害人姜某某睡着,盗走其身边蓝色华为mate20pro(128G)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000元。2020年11月23日,被告人花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被告人花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手机;2、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发还材料、前科材料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姜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花某某的供述;5、现场指认笔录;6、监控视频;7、价格鉴定。
被告人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花某某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剑
2021年2月9日
附:1.被告人花某某现羁押于盘龙区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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