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烈检刑一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花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濉溪县,公民身份号码340621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镇**村**组**号。被告人花某甲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花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花某甲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29日,被告人花某甲与淮北市烈山区烈山镇人民政府签订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协议,分得一套拆迁安置房(期房)。2017年8月30日,花某甲与王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以24万元的价格将该房出售给王某某,当日,王某某即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向花某甲转账24万元。2019年5月6日,花某甲隐瞒该房已出售给王某某的事实,经屈某某(另案处理)担保、谢某甲(另案处理)见证,与被害人李某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25万元的价格将该房再次出售给李某甲。后花某甲将25万元用于借款、还款和赌博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淮北市烈山区烈山镇凤凰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淮北市烈山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协议书、房屋买卖合同、银行转账记录、收条、前科情况核实证明、归案经过、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花某乙、花某丙、张某甲、张某乙、李某乙、谢某乙、花某丁、张某丙、花某戊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甲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花某甲供述和辩解;
5.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犯罪嫌疑人屈某某、谢某甲供述和辩解;
6.视听资料: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花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花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钱款2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谢鹏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花某甲现羁押于淮北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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