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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花某某危险驾驶案)_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确检一部刑诉〔2020〕325号

被告人花某某,男,199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11999********,汉族,初中文化,职业为货车司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确山县,住确山县***办事处***村委***组,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驻马店市确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6日20时许,被告人花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豫Q*****白色***轿车,沿确山县***镇***村***庄由南向北行驶到***后,再次驾驶该车辆由东南方向往西北方向的村村通公路行驶到***镇***村***时被巡逻民警查获。经鉴定,花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9.5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户籍证明、到案证明、前科查询证明、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乙醇含量检验报告、被告人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花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花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确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孟庆民

202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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