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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花某某危险驾驶案)_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崇检二部刑诉〔2020〕919号

被告人花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3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在安徽省霍邱县**乡**村**组,住上海市崇明区**号**室。2020年9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花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花某某明知徐某某(已判刑)喝酒的情况下,仍唆使徐某某驾驶牌号为皖K****8 小型客车从崇明区新海镇出发,先后接上花某某等人,准备至本区城桥镇“大桶大”足浴店娱乐。21时38分许,徐某某驾车沿本区城桥镇富民街行驶至新崇南路路口北侧约70米处,被执勤民警拦停检查。经查,徐某某涉嫌醉酒驾车。

被告人花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于2020年9月21日至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来沪人员基本信息及工作情况证实,被告人花某某作案时已达应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及无前科劣迹等信息。

2.案发经过及工作情况证实,被告人花某某经电话通知,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3.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徐某某于2020年7月30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崇明区人民法院判刑。

4.同案犯徐某某的供述证实,2019年9月13日晚7、8点钟,其从丈人家吃完晚饭回到家,花某某打其电话,让其开车带花某某及其表弟去城桥镇洗脚。其表示晚饭喝了酒,不能开车。花某某仍继续劝其开车一起出去。后其开车从新海镇出发,先后接了花某某及其表弟。21时38分许,其沿本区城桥镇富民街行驶至新崇南路路口北侧约70米处,被执勤民警查获其醉酒驾车。

5.被告人花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花某某明知他人饮酒后仍唆使他人为其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花某某系共同犯罪,且在共同犯罪中起教唆作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被告人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花某某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花某某拘役一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洋阳

助理检察官:聂怀广

2020年10月12日

附:

1.被告人花某某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1381616****。

2.案卷材料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社会调查委托函》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十九条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该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

(二)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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