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花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21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人,住安徽省凤台县**镇**号,被告人花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9日被凤台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21时57分许,被告人花某某醉酒后驾驶皖******号小型轿车行驶至**道**路交叉口1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8.84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抽血情况说明、驾驶证查询信息、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告人花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3.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
4.现场勘查及刑侦图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花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花广敏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花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安徽省凤台县**镇**号。
2.诉讼、证据卷共计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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