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刑诉〔2020〕178号
被告人花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183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江苏省句容市**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241990********,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无业,住江苏省睢宁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1831998********,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无业,住江苏省句容市**镇**庄**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1832000********,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无业,住江苏省句容市**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1211995********,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无业,住甘肃省**县**镇**村**社**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0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花某某、孙某某、王某某、刘某某、徐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3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被告人花某某、孙某某共谋通过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结算,从中牟利。之后,孙某某从网上查到重庆**科技有限公司在出售支付结算软件,便将该公司的联系方式告知花某某。2019年4月,被告人花某某、徐某某来到重庆市,由花某某出资从重庆**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地址在重庆市江北区)购买了“平安云”网上支付软件,并在重庆市江北区邦兴渝珠花苑租赁房屋,为一些境外博彩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徐某某则负责从事客服、结算、转款等工作。2019年4月底,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接替徐某某从事客服、结算、转款等工作,花某某、徐某某教授王某某、刘某某如何操作“平安云”支付结算软件。2019年5月,孙某某来到重庆市,负责帮助花某某寻找码商和赌博网站代理。
2019年7月底,被告人花某某、孙某某等人从重庆市江北区回到江苏省句容市,将“平安云”网上支付软件升级并更名为“智引支付”,并继续为境外博彩网站提供支付结算服务。被告人徐某某将自己的银行卡提供给花某某用于收款、转款、结算使用。截至2019年11月14日,花某某等人为境外博彩网站结算资金共计人民币1亿余元。
2019年11月14日,被告人花某某、孙某某、王某某、刘某某、徐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
2.证人白某某、夏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花某某、孙某某、王某某、刘某某、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侦查实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花某某、孙某某、王某某、刘某某、徐某某明知他人网上开设赌场,仍为其提供资金结算,结算资金共计人民币1亿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开设赌场犯罪中,花某某、孙某某、王某某、刘某某、徐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涛
检察官助理:李永航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花某某、孙某某、王某某、刘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被告人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甘肃省永登县**镇**村**社**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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