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荆州区检一部刑诉〔2019〕79号
被告人花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4281993********,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出生地山西省长子县,户籍地及住址山西省长子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2月20日被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827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甘肃省镇原县,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镇原县**镇**村**号,住重庆市渝北区**栋**楼**。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29日被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某、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某某某、刘某某并听取了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7月19日至8月16日、自2019年9月30日至10月29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7月5日至2019年7月19日、自2019年9月17日至10月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花某某自2017年1月至2018年11月,明知“赛某某”“峰某某”“润某某”等人系“****”赌博网站管理人员,仍然通过whatsApp软件以“润哥”的名义帮助上述人员协调、安排该网站赌博代理管理等事项。
被告人刘某某自2017年7月至2018年11月,在“****”赌博网站充当代理并接受参赌人员投注,赌资为人民币11.589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侦查机关扣押的手机、电脑、银行卡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信息资料、银行卡交易明细等书证;3、证人靳某某等人证言;4、辨认笔录、检查笔录及照片;5、赌博网站数据等电子数据;6、被告人花某某、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花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花某某明知他人实施开设赌场行为,仍然积极参加协调有关管理活动;被告人刘某某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综合全案,建议判处被告人花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左右,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左右,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蔡灿
2019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花某某现羁押于荆州市荆州区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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