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一部刑诉〔2021〕Z22号
被告人芮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安徽省颍泉区人,身份证号码341204197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镇**村**营**号。被告人芮某甲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11 月4日被凤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经我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凤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芮某甲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份开始,被告人芮某甲及其哥哥芮某乙帮助安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阜阳市开展危废固废处置业务。芮某甲负责帮助**公司和相关企业签订合同,并邮寄合同文本,芮某甲在开展业务期间获得了**公司合同专用章模板。4月份,芮某乙和阜南县**有限公司以8000元的合同价格商谈好危险品废弃物处置,芮某乙让芮某甲先行垫付8000元合同费用,并让芮某甲联系**公司制作合同书。被告人芮某甲因没钱垫付8000元合同费用,便自行制作了合同文本,并在阜阳市颍泉区**街道找到一家私刻印章的小广告,联系对方以200元的价格伪造了**公司合同专用章,并使用伪造的公司印章与阜南县**有限公司签订了危险废弃物委托处置合同。
2020年9月11日,安徽**有限公司对被告人芮某甲出具谅解书,对其行为予以谅解。
被告人芮某甲主动投案,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芮某乙、杜某某、史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芮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芮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芮某甲伪造公司印章,并使用伪造的印章与他人签订合同,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赵琪琪
2021年1月12日
附:
1、被告人芮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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