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溧检一部刑诉〔2020〕926号
被告人芮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98********,汉族,中专文化,打工,住溧阳市**镇**村委**村**号。被告人芮某某曾因殴打他人于2019年4月被溧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罚款二百元。被告人芮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溧阳市公安局调查终结,以被告人芮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上半年,被告人芮某某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花呗套现信息并帮助他人办理花呗套现赚取手续费,在此过程中逐步产生以花呗套现为由骗取他人钱财的想法。2019年9月3日钱某某看到芮某某发布的朋友圈信息,主动联系芮某某为自己花呗套现,被告人芮某某收到钱某某扫码支付的4700元后将钱某某微信拉黑。
被告人芮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发经过、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魏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钱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芮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芮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无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芮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等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芮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芮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丽霞
2020年12月4日
附件:1.被告人芮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溧阳市**镇**村委**村**号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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