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管检一部刑诉〔2020〕233号
被告人芮某某,男,汉族,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241989********,中专毕业,无业,住河南省镇平县**乡**庄**营**组**号(户籍同居住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2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艾某某,男,回族,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1851991********,中专毕业,无业,住郑州市金水区中州大道**路**嘉园**号楼**单元**号(户籍在河南省登封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2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芮某某、艾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以来,被告人芮某某、艾某某伙同雷某某(已判决)、蔚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从事“套路贷”业务,利用被害人急需借款的心理,以无抵押、免查征信、快速放款等为诱饵,吸引被害人借款,让被害人签订金额虚高借款协议,并刻意制造银行资金走账记录,又以“手续费”、“服务费”、“考察费”等名义再从被害人处收取虚高回款。在要求还款时,则按照书面协议金额计算总额和还款数额,以虚增债务。同时在借款过程中肆意认定违约,收取高额违约金。在被害人无力还款时,采用“中转平账”、“同行甩单”的方式将客户介绍给其他贷款公司,使被害人债台高筑,生活陷入困难。具体如下:
1涉及被害人田某某的犯罪事实:
(一)被告人艾某某作为刘某某(已判决)等人的业务员,对被害人田某某通过“套路贷”方式共诈骗田某某44100元(既遂),诈骗田某某20500元(未遂)。
1.2018年10月16日, 刘某某经雷某某(已判决)和被告人艾某某认识田某某,通过让田某某签订空白虚假借款合同,刘某某、艾某某等人收取田某某砍头息、服务费、考察费、 保证金等现金和转账后,实际支付 田某某78100元。其间,刘某某肆意认定田某某违约收取违约金和二次考察费,田某某共计还款101200元。诈骗金额共计23100元。
2.2018年12月16日,田某某为了偿还贷款,再次找到艾某某等人借钱,刘某某等人通过与田某某签订空白虚假借款合同,扣除田某某砍头息、服务费、考察费、保证金等后,实际支付田某某36500元,田某某还款57500元。诈骗金额共计23100元。
3.2019年3月16日田某某再次找到刘某某、艾某某等人借钱,孙某某让田某某签订空白虚假借款合同,收取田某某支付砍头息、服务费、考察费、保证金共现金20500元,实际支付田某某49500元,后期还款过程中,刘某某曾多次找田某某催账。田某某还款21000元。诈骗田某某20500元(未遂)。
(2被告人芮某某对被害人田某某通过“套路贷”方式共诈骗田某某35000元(既遂)。
4.2019年3月9日,“套路贷”中介人雷某某为获取利益,“帮助”被害人田某某还清之前的“套路贷”借款,将其介绍给“套路贷”业务员蔚某某(化名阿杰、小刘),并由蔚某某带领其到芮某某(已判决)处“借款”。在收取“手续费、服务费、考察费”等费用500元后,芮某某带领田某某签订金额为50000元的阴阳合同,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给田某某50000元后,要求其线下支付其15000元汇款,实际支付给田某某35000元。并要求其在20天之内分两次还清,田某某到期还清50000元借款。诈骗金额共计15500元。
5.2019年3月29日,在上一笔钱还清的第二天,田某某再次蔚某某向芮某某(已判决)处“借款”。在收取“手续费、服务费、考察费”等费用500元后,芮某某带领田某某签订金额为50000元的阴阳合同,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给田某某50000元后,要求其线下支付其15000元汇款,实际支付给田某某35000元。并要求其在20天之内分两次还清,田某某到期无力归还,芮某某在事先未明确约定违约金的前提下,四日收取未还款10%的高额违约金,田某某归还全部欠款并缴纳违约金4000元。诈骗金额共计19500元。
2019年12月9日19时许,芮某某到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投案自首。2019年11月26日20时许,民警在郑州市金水区北林路15号世博中心2406号房间将艾某某抓获。上述人员归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报案材料、到案经过;
(2)田某某提供的微信转账记录;
(3)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4)查询身份及前科情况;
(5)年龄证明;
2.证人张某泽证言;
3.被害人田某某陈述;
4.同案犯贾某超、雷某某、孙某某、刘某某供述;
5.被告人艾某某,芮某某供述;
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艾某某,芮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艾某某,芮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以上二人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芮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艾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艾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芮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若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可以适用缓刑;建议判处被告人艾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若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杨某某
钱 堃
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附:
1.被告人艾某某现住郑州市金水区中州大道**路**嘉园**号楼**单元**号;被告人芮某某现住河南省镇平县**乡**村**营**组**号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共计27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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