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检刑诉〔2020〕241号
被告人芮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81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余姚市**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17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余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芮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0日至同年3月15日,被告人芮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通过手机在“边锋约牌冲击麻将”软件上开设棋牌室,并建立“默往群”,为王某甲等人参与“大菠萝”赌博活动提供条件并从中非法获利合计人民币9800余元。
2020年3月16日,被告人芮某某被余姚市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抓获经过、手机截图、身份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王某乙、诸某某、钱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芮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芮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芮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芮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芮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余姚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许维娟
检察官助理:蔡雨妗
2020年11月26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芮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66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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