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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芮某某开设赌场案)_泰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检一部刑诉〔2020〕552号

被告人芮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8519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打零工,住本市**街道**家园**幢**室。被告人芮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泰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芮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芮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芮某某,听取了被告人芮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芮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12月间,被告人芮某某建立闲聊群,先后组织吴某某、房某某等60余名参赌人员通过其在云帆麻将软件上开设的房间进行赌博。每局结束后参赌人员通过发红包结算赌资,被告人芮某某从中抽取房费,共计获利人民币6395元。

案发后,被告人芮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泰兴市公安局依法调取的《常住人口登记表》《调查评估意见书》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芮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泰兴市公安局依法调取的《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芮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院认为,被告人芮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芮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芮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顾莹

2020年9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芮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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