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平检一部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芮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22619850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平谷区,住北京市平谷区夏各庄镇**大街**号。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04年10月26日被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3月30日被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芮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8日0时许,被告人芮某某酒后驾驶一辆白色雪佛兰牌小型汽车(车牌号:辽G****9)行驶至平谷区**路**村村委会西侧疫情防控检查点时,与检查点值班人员发生争执,后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芮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4.6mg/100ml。被告人主动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被告人芮某某于2020年5月26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戚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芮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5.其他: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芮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芮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芮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雪利
2020年6月9日
附:
1.被告人芮某某现被羁押于北京市平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换押证》一份
6.《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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