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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芮某某组织卖淫案)_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三部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芮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125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路**号,现居住南昌市青云谱区**道**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9月29日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芮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15日,宋某甲、徐某某、黄某甲、舒某某(四人均已判决)合伙投资成立西湖区**足道养生会所(又称**SPA生活馆),以按摩养生为幌子开展卖淫活动。该会所位于南昌市西湖区**路**号**号楼**号,被告人芮某某为法人代表,2017年10月27日法人代表变更为张某某(已判决)。此后张某某招募刘某甲(已判决)为经理,负责**SPA生活馆的全面经营项目并将经营情况向股东汇报。经营期间,张某某、刘某甲招募多名卖淫女,向嫖客提供“时尚至尊”(328元)、“君临天下”(428元)、“百变舞娘”(528元)、“至尊”(628元)四种不同价位、含“手推”、“口爆”内容的卖淫服务,从卖淫活动中提成获利,并通过从卖淫女工资中扣取押金对卖淫女实施控制;另招募多名客服人员,制定招嫖任务和奖惩机制,鼓励客服推广卖淫业务。

被告人芮某某自2017年10月27日不再担任法人代表后,继续在**SPA生活馆负责足浴项目及安排整个会所的卖淫用品采购,并帮助刘某甲管理卖淫活动,在刘某甲不在期间,负责管理安排卖淫女接待嫖客卖淫,并在微信朋友圈推广**SPA生活馆的卖淫活动。芮某某在职期间,每月获取底薪3500元,并从**卖淫活动中获取提成款,其总收入为59500元。

2018年4月3日晚,民警在**SPA生活馆抓获宋某甲、刘某甲等人,并在**SPA生活馆3楼的313房间当场查获卖淫女10人、嫖客4人。2018年4月3日民警对**SPA生活馆进行检查,当场扣押台式电脑主机6台、监控设备主机1台、君尚合同1本、手机6部、卖淫女上钟牌号若干;经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对扣押的电脑主机进行检查,调取的数据显示**SPA生活馆从“君临天下”、“百变舞娘”、“至尊”等含“口爆”内容的卖淫项目中非法获利额为4982194元。

2019年9月28日民警在南昌市青云谱区**道**号**栋**单元**室抓获芮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扣押的电脑、监控设备等物证;

2.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合同、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

3.证人宋某甲、张某某、刘某甲、宋某乙、李某某、黄某乙、高某某、黄某丙、刘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芮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勘验检查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芮某某伙同他人组织、管理多名卖淫女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芮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可认定为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媛媛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芮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卷宗十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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