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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芩某甲、黄某甲等4人偷越国(边)境案)_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河检一部刑诉〔2020〕230号 

被告人某甲,女,2000年**月**日出生,傣族,初中文化,越南安沛省人,住越南安沛省义路市****组。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河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因涉嫌偷越国境罪,经河口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当日被河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甲,女,2000年**月**日出生,越南身份证号码0********,傣族,高中文化,越南安沛省人,住越南安沛省义路市**乡**村。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河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因涉嫌偷越国境罪,经河口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当日被河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某甲,女,2002年**月**日出生,越南身份证号码0********,傣族,初中文化,越南安沛省人,住越南安沛省义路市**乡**村。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河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因涉嫌偷越国境罪,经河口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当日被河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芩某乙,女,2001年**月**日出生,傣族,初中文化,越南安沛省人,住越南安沛省义路市**乡**村。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河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因涉嫌偷越国境罪,经河口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当日被河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芩某甲、黄某甲、罗某甲、芩某乙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日20时许,被告人芩某甲、黄某甲、罗某甲、芩某乙与黄某乙、罗某乙、梁某某(后三人另案处理)经过一名中国男子(另案处理)的介绍,决定从越南老街偷渡到中国河口境内游玩。该7人从越南老街省乘坐由中国男子联系好的汽车,到达一条小河沟边,淌水进入中国境内后,跟随中国一侧负责接应的人员(另案处理)一起走了一段山路后,由王某甲、王某乙、吴某某(该三人另案处理)驾驶摩托车从河口运送至蒙自新安所收费站交给下一段路程的负责人曾发勇(另案处理)。2020年6月3日6时许,曾某某驾车运送这七名越南籍女子从蒙自至昆明,在弥勒市蓑衣山服务区被巡警查获。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曾某某、王某甲等人的证言;

3.检查、辨认等笔录;

4.被告人芩某甲、黄某甲、罗某甲、芩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芩某甲、黄某甲、罗某甲、芩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芩某甲、黄某甲、罗某甲、芩某乙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芩某甲、黄某甲、罗某甲、芩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四名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人民法院 

检察官:盘青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红河州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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