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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芦某诈骗案)(公开版)_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汽检刑检刑诉〔2020〕180号

被告人芦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031986********,汉族,博士研究生文化,吉林**科技有限公司**,户籍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号,现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号。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9月22日被长春市公安局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9月28日,经我院批准,由长春市公安局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母晓东,吉林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芦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11月13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芦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至2019年7月期间,被告人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谎称能够办理吉林大学研究生、吉林工商学院本科入学的手段,诈骗被害人周某某、毕某甲、李某某等人钱款,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10月14日,被告人芦某某谎称其老师系吉林*乙学院**,有能力帮助被害人周某某女儿周艳北办理吉林大学研究生,骗取周某某信任后,以需要办理费、人情费为由,在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通顺花园骗取周某某人民币(以下币种同)30000元。2018年12月20日,被告人芦某某又以不用学习考试走过场、能够保过为由,骗取周某某6000元。

2.2018年11月13日,被告人芦某某采取上述相同手段,谎称能够帮助被害人毕某甲女儿毕云凤办理吉林大学研究生,通过被害人周某某在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嘉和丽景小区骗取被害人毕某甲35000元。2018年12月25日,被告人芦某某以缴纳研究生报名费为由骗取毕某甲2400元。

3.2019年7月3日、4日,被告人芦某某谎称其同学系吉林工商学院****,有能力帮助被害人周某某的女儿周璇、周某某表哥李某某的女儿李雪办理吉林工商学院本科入学。在骗取周某某信任后,被告人芦某某在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顺通花园小区骗取周某某70000元。后被告人芦某某以补偿李雪复读费为名,返还被害人李某某爱人张艳清20000元。

作案后,被告人芦某某以各种理由及手段欺骗、拖延被害人,拒不归还所骗钱款,并将所骗钱款均用于偿还贷款、办婚礼、装修房屋等个人消费。

2020年9月27日,被告人芦某某的家属赔偿被害人周某某人民币共计170000元并取得周某某谅解。

综上,被告人芦某某涉嫌诈骗合计人民币123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

被害人周某某、毕某甲、李某某的陈述;

被告人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

电子数据及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被害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系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对其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颜龙

检察官助理:刘佳鑫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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