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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芦某甲盗窃案)_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章某检一部刑诉〔2020〕455号

被告人芦某甲,女,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181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住济南市章某区**街道**村**街**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芦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芦某甲与被害人芦某乙系亲姐妹。2020年6月,被告人芦某甲帮助芦某乙下载注册支付宝,并将芦某乙的62231901********农村商业银行银行卡同该支付宝绑定。之后,被告人芦某甲利用芦某乙外出不拿手机的机会,先后22次将芦某乙银行卡内的79600元钱转入自己的支付宝,再从支付宝转入自己的62232001********农村商业银行银行卡。事后,于6月4日、7月9日、7月10日通过提现方式提款共计58000余元,并将其中的18000元交予朋友韩某某保管;于7月9日以充值方式从农村商业银行银行卡转入微信*****元,后又以提现方式从微信转入自己的62284802591********农业银行银行卡。

案发后,侦查机关依法从芦某甲的农业银行银行卡内追回19700元、从韩某某处追回18000元,后发还芦某乙。

2020年7月15日,被告人芦某甲经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民警电话传唤自行到达圣井派出所,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视听资料、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芦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芦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被告人芦某甲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或者减轻情节、认罪认罚和部分退赔的酌定从轻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芦某甲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章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静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芦某甲(1396418****)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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