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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芦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铁检诉刑诉〔2020〕177号

被告人芦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81198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乐陵市**镇**村**号,住北京市通州区**镇**村**号。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7月2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芦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芦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芦某某在未取得《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等行政审批文件的情况下,为观赏实施非法收购海龟的行为,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7年4月24日,被告人芦某某以每只人民币5800元的价格从**公司(另案处理)处非法收购2只玳瑁,该2只玳瑁因芦某某喂养不善死亡。

2.2019年3月5日,被告人芦某某在以每只人民币3500元的价格从**有限公司处非法收购2只绿海龟。2019年7月2日,公安机关将该2只活体绿海龟扣押,现暂时寄养在北京工体富国海底世界。

经鉴定及认定,上述物种为2只绿海龟 Chelonia mydas、2只玳瑁Eretmochelys imbricata,均是海龟科Cheloniidae动物,均系幼体,均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二级)、《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价值人民币共计21600元。

2019年7月2日,被告人芦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海龟等物证;2.接受证据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发货清单、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书证;3.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4.被告人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欧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搜查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芦某某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芦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州铁路运输法院

检 察 官:范  璞

2020年7月30日 

附件:1. 被告人芦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处所。

  2. 侦查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 

     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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