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鹰手营子矿区院公诉刑诉〔2020〕4号
被告人芦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于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04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承德**有限公司工人,群众,住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9月1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承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承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6日被承德市公安局逮捕,2020年1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承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芦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向承德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2月30日承德市人民检察院交由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至2019年5月, 被告人芦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通过微信名“芦栩冉芦某某”(微信号: jfhdfh)的微信接受郑某某、孙某某、曹某某等“黑彩”彩民投注共1265519元人民币,并使用该微信号向赵某某(已判决)、康某某(已判决)、唐某某(另案处理)报号并转账赌资,共1033276元。芦某某从中收取彩民投注赌资金额的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七作为报酬,芦某某通过经营“黑彩”获利至少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2.证人郑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5.电子数据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芦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多人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利华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芦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全部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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