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芦某某诈骗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19〕3640号

被告人芦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031987********,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锦州市**里**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8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芦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害人徐某某和被告人芦某某于2018年12月认识,芦某某虚构事实,谎称自己熟悉香港工作签证的办理,并称可以帮徐某某办理香港身份证、住房公积金、社保等。徐某某信以为真,为了办理香港身份证、工作签证等,遂按照芦某某的要求,于2018年12月15日开始在龙岗区**街道**居**栋**房的住处向芦某某多次转账。期间,徐某某的朋友闫某某也相信此事,由徐某某代其交给芦某某人民币6300元,徐某某合计向芦某某转账人民币37000元。芦某某收到钱后,将其挥霍一空。徐某某发现被骗后,向芦某某索要退款,芦某某偿还了人民币2000元给徐某某。   

案发后,芦某某家属已退赔人民币35000元,徐某某于2019年8月14日出具谅解书,对芦某某表示谅解,请求从轻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身份信息、抓获经过、微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谅解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徐某某、闫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芦某某的认罪供述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芦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少基

2019年108

附:

1.被告人芦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