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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芦某某诈骗案)_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前检一部刑诉〔2020〕184号

被告人芦某某,女,汉族,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2202251963********,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吉林省桦甸市**街道**委**组,取保前住吉林省吉林市松北二区**号楼**单元**楼**,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7月15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在执行拘留的过程中,因疫情期间其体温过高,看守所不予羁押,被告人芦某某于2020年7月15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前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9月9日以被告人芦某某涉嫌诈骗罪,向前郭县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前郭县检察院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被告人芦某某在前郭县前郭镇,谎称自己是中华儿女杂志社的工作人员,在吉林省**委二号楼工作,以有能力给被害人王某甲儿子王某乙办理工作提职为名,骗取王某甲6万元人民币用于做生意。2020年7月14日,被告人芦某某被吉林市昌邑公安局刑警大队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 书证;

(二)证人王某乙、王某丙证言;

(三) 被告人芦某某供述;

(四) 被害人王某甲陈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边立强

2020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芦某某现已取保候审在居住地;

2、本案侦查卷宗贰册;3、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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