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一部刑诉〔2021〕14号
被告人芦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2198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会宁县,住该县**乡**村**社**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4日被甘肃省会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4日被该局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会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芦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以来,被告人芦某某利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发布销售口罩、防护报的虚假信息,诱使他人加其微信后,骗取曹某某等八名被害人人民币28610元;2020年7月,被告人芦某某向被害人耿某某谎称自己销售枪支,骗取其人民币5000元,中华牌香烟一条、茅台酒一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1月27日,被告人芦某某发现被害人曹某某在微信朋友圈求购医用防护服的信息,便用其呢称“梅花**”的微信联系曹某某,曹某某向其微信转账人民币8400元后,芦某某遂将曹某某的微信加入黑名单。
2.2020年2月1日,被害人陈某某两次给被告人芦某某微信转账人民币41000元、银行卡转账人民币50000元用于购买口罩,陈某某多次催促芦某某发货,其称自己缺货,当晚用微信退还陈某某人民币88000元。
3.2020年2月3日,被害人梁某某给被告人芦某某微信转账人民币880元、梁某某姐夫给芦某某支付宝转账人民币5040元用于购买口罩,梁某某多次催促芦某某发货,其称自己缺货,用微信退还梁某某人民币180元、退还梁某某姐夫人民币4040元。
4.2020年2月6日,被害人林某甲给被告人芦某某支付宝转账人民币500元用于购买口罩后,芦某某遂将林某甲的微信加入黑名单。
5.2020年2月10日,被害人黄某某给被告人芦某某支付宝转账人民币10000元用于购买口罩,黄某某多次催促芦某某发货,其称自己缺货,用微信退还黄某某人民币8000元。
6.2020年2月11日.被害人林某乙给被告人芦某某支付宝转账人民币6000元用于购买口罩,林某乙多次催促芦某某发货,其遂将林某乙的微信加入黑名单。
7.2020年2月11日,被害人余某某给被告人芦某某微信转账人民币1610元用于购买口罩,次日,芦某某给余某某快递假花冒充口罩。
8.2020年2月11日,被害人张某甲给被告人芦某某微信转款人民币5400元用于购买口罩后,芦某某不再回复张某甲的信息。
9. 2020年7月,被告人芦某某与被害人耿某某微信聊天时,谎称自己销售枪支。二人在约定的地点固原市原州区见面交付时,芦某某收取耿某某人民币5000元现金,中华牌香烟一条、茅台酒一瓶后,遂甩开耿某某逃离。
被告人芦某某被电话要求配合调查,其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侦查机关依法扣押其人民币25000元,茅台酒一瓶,中华牌香烟三盒,已退赔1名被害人人民币5000元、茅台酒一瓶,中华牌香烟三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2.证人张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曹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搜查等笔录;6.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其出售口罩、枪支的事实、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芦某某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赔偿部分被害人损失,可以酌定从处罚;多次诈骗他人,可酌定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芦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尉霞琴
2021年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会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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