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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芦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公诉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芦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1121994********,满族,大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沈阳市皇姑区**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芦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于2019年12月16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月22日再次将该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于2020年2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芦某某以能办理沈阳市某某中学特长生为由,多次在沈阳市铁西区**体育场骗取被害人贾某某财物,共计骗取人民币175万元(立案前返还人民币34万元);在大东区**路**号**饺子馆以能够帮助办理沈阳市某某中学特长生为由骗取被害人高某某人民币6万元,在沈阳市和平区**街*****店,以帮助办理某某大学学前教育专业入学为由,骗取被害人白某某人民币13万元;以能够帮助办理某某大学入学为由骗取被害人崔某某人民币10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芦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租车协议、扣押决定书、交易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商某某、关某某、李某某、史某某、刘某甲、赵某某、程某某、刘某乙、孟某某、许某某等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贾某某、高某某、白某某、崔某某等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芦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吴薇薇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芦某某现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5.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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