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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芦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案)(公开版)_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召检一部刑诉〔2019〕161号

被告人芦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211969********,汉族,文盲,农民,住**县**镇**家属院。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月21日被南召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7年4月1日被南召县人民法院单处罚金5000元;因扰乱社会公共秩序,于2017年10月21日被南召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因扰乱单位秩序于2017年11月24日被南召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因故意毁坏财物于2016年9月2日被南召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殴打他人于2015年4月16日被南召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因故意毁坏财物,于2015年4月1日被南召县公安局行政 15日,并处罚金1000元;因辱骂他人于2010年12月20日被南召县公安局行政拘留7日,并处 500元。因故意毁坏财物于2019年6月25日被南召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9年7月10日被南召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8日被南召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召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芦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19年10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6月24日下午17时左右,因与南召县**矿业有限公司土地租赁纠纷,被告人芦某某跑到**矿业开采现场,用石头将正在施工的小松360挖机多处部件砸坏,并导致挖机师傅刘某某受伤。2019年07月05日,经南召县价格认定中认定:被毁坏的挖机部件总价值是523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田某某的陈述;3.证人刘某某、陈某某、胡某某、张某某、林某某等人的证言;4.价格认证报告;5.人口信息表等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文生故意毁坏他人财物, 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文生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南召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尹小平

2019年1230

附:

    1.被告人芦某某现羁押于南召县看守所; 

    2.本案证据卷、文书卷共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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