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刑诉[2015]261号
被告人芦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1052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陕西省华县**镇**村**组,农民。2015年2月25日因涉嫌招摇撞骗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经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芦某某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15年4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并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芦某某预谋冒充公安民警进行犯罪活动。2015年2月21日22时许,被告窜至本市未央区**村**店,声称自己是未央分局民警要求提供性服务,并以封店相威胁,该店老板江某某遂安排卖淫女朱某某为其提供了性服务。同月24日22时许,被告再次来到**店要求提供性服务时,被老板江某某识破并报警。被告于当日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及照片;
5、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芦某某目无国法,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代检察员:赵少文
2015年8月3日
附:1、被告人芦某某现羁押于未央区看守所。
2、卷宗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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