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蚌山检检一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芦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04196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巷**栋**号,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小区,2016年12月4日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蚌埠市公安局禹会分局罚款三百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取保侯审。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芦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8日18时许,公安机关接举报赶至蚌埠市蚌山区**路**广场**商铺**号“****城”,现场查获6台“**连萌”赌博游戏机、6台“**英豪”赌博游戏机(每台2个把位)、4台“**奇缘”赌博游戏机,查扣**电子币若干个、**密码票若干张、****VIP储值卡35张,记分记账单25张,赌资3135元,抓获该赌博游戏厅工作人员陈某某及参赌人员黄某某、班某某、刘某某、吴某某。
经查,自2019年4月30日开始,被告人芦某某在本市**路****广场外商铺****号“****城”摆放16台(共计22个基本单元)赌博游戏机,招聘陈某某、王某某上分、收钱、退分退卡,以营利为目的,购买****商行的购物卡,以购物卡可兑换现金为名招揽社会闲散人员,通过打赌博游戏机的方式从事赌博活动。2019年7月8日,经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治安管理大队认定,扣押的22个基本单元的赌博游戏机均为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
2019年7月8日,被告人芦某某到黄庄派出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检查笔录、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蚌埠市涉案财物移送清单、****商行购物卡、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方位示意图、账册、到案经过、拘留执行情况说明、暂不宜关押通知书、入所健康体检表、户籍信息、****城游戏厅营利情况说明、案款收据、现场照片、住院病案材料;
2.证人郑某某、黄某某、班某某、吴某某、刘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设施设备认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芦某某利用赌博游戏机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芦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芦某某有劣迹,依法从重处罚。赃款被追回,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常海艳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证据26页。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
5.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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