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下检公刑诉〔2018〕55号
被告人芦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021972********,汉族,大学文化,系济南市***局**监察室副科长,住济南市历下区**路**花园**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济南市历下区**号**单元**室。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6年5月27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7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芦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侦查机关于2018年1月15日再次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7月13日,被告人芦某某经历下区公证处公证,放弃位于济南市历下区**街**号的房产继承权,由母亲魏某某依法全额继承。2015年7月24日,被告人芦某某私自与被害人王某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以173万元的价格将该房产出卖给被害人王某某。随后,王某某多次支付给芦某某共计985465元,芦某某将上述款项用于购买股票、偿还个人借款,并拒绝为王某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2016年4月12日,魏某某以183万元的价格将上述房产卖给李某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将其中120万元用于帮助芦某某偿还债务。
综上,被告人芦某某合同诈骗数额共计98546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海洋
2018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芦某某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