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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芦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开检公刑诉〔2019〕302号

被告人芦某某,男性,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01197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办事处**行政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批准,于2019年1月15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30日23时20分左右,芦某某饮酒后驾驶无牌电动四轮轿车行驶至广州路与淮河路交叉路口处时,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因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后被带到菏泽市博爱医院抽血取样,经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芦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08.6mg/100ml,经安徽中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芦某某所驾驶电动四轮车属于机动车之汽车范畴,犯罪嫌疑人芦**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2、被告人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芦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毛玉

2019年8月1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菏泽市牡丹区**办事处**行政村**村**号。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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