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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芦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苏市检一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芦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540011965********,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农七师公安局**团**,现住址:新疆第*师**区**镇**团**栋**单元**室,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乌苏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6日被乌苏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芦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告知其认罪认罚所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芦某某2009年9月21日22时10分许,无驾驶证驾驶新G5****号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农*师前高速公路4公里+150米路段与于某某驾驶的由西向东行驶的新D0****号车碰撞肇事,致使于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发生事故后芦某某逃离肇事现场。2001年10月12日经乌苏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事故书认定芦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于某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被告人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芦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第一款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

此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王涛

2019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芦某某现住:新疆第*师**区**镇128团**栋**单元**室,联系方式:1599949****、1319992**** 

2.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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