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一部刑诉〔2020〕51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2831985********,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泰兴市,住泰兴市**镇**小区**幢**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房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2831986********,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泰兴市,住泰兴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9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芦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2831992********,汉族,大学本科,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泰兴市,住泰兴市**镇**小区**栋**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8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端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2831995********,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泰兴市,住泰兴市**镇**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曹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2831995********,汉族,大学本科,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泰兴市,住苏州市吴中区**小区**栋**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灌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房某某、端某某、芦某某、黄某某、曹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19年9月至2020年5月份期间,被告人黄某某通过卜某某向其推广的二维码,下载注册“万利游戏”赌博软件,使用其推广功能发展下线人员参赌,通过下线参赌产生资金流水后按比例赚取佣金,共非法获利人民币约170065.09余元。
2. 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份期间,被告人房某某通过被告人黄某某向其推广的二维码,下载注册“万利游戏”赌博软件,使用其推广功能发展下线人员参赌,通过下线参赌产生资金流水后按比例赚取佣金,共非法获利人民币约330227.15余元。
3.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份期间,被告人芦某某通过被告人房某某向其推广的二维码,下载注册“万利游戏”赌博软件,使用其推广功能发展下线人员参赌,通过下线参赌产生资金流水后按比例赚取佣金,共非法获利人民币约98632.61余元。
4. 2019年5月至2020年5月份期间,被告人端某某通过他人推广的二维码,下载注册“万利游戏”赌博软件,使用其推广功能发展下线人员参赌,通过下线参赌产生资金流水后按比例赚取佣金,共非法获利人民币约30000余元。
5. 2019年6月至2020年4月份期间,被告人曹某某通过被告人端某某向其推广的二维码,下载注册“万利游戏”赌博软件,使用其推广功能发展下线人员参赌,通过下线参赌产生资金流水后按比例赚取佣金,共非法获利人民币约40000余元。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房某某、芦某某、端某某、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房某某、芦某某、端某某、曹某某利用网络开始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始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芦某某、房某某、黄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曹某某、端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房某某、芦某某、端某某、曹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房某某、芦某某、端某某、曹某某在开设赌场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房某某、芦某某、端某某、曹某某退出违法所得,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潘长军
检察官助理:刘振东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811593****;被告人房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336523****;被告人芦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350526****;被告人端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825265****;被告人曹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377190****;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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