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芦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33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地山西省运城市垣曲县**乡**村**街**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1月13日被山西省垣曲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垣曲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2月17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姚某甲,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02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地山西省运城市垣曲县**乡**村**街**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1月7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11月20日又被山西省垣曲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芦某某、姚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开始,被告人芦某某与微信名“药通全亚化工”的毒贩商议共同贩卖冰毒,“药通全亚化工”将30克冰毒通过快递寄送给芦某某,芦某某将收到的冰毒交由其妻子即被告人姚某甲负责保管,待“药通全亚化工”联系好买家后,芦某某、姚某甲通过快递将冰毒寄送给买家,在寄送过程中使用山西当地特产进行伪装,将冰毒藏在里面。芦某某、姚某甲先后将冰毒寄送至内蒙古通辽市、浙江金华市婺城区、浙江杭州市等地。
2018年10月4日、2018年10月11日泮某某将从被告人芦某某、姚某甲两次寄来的共计12.34克冰毒上交公安机关,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2018年11月7日8时许,被告人姚某甲被民警查获,其藏在住处的14.53克冰毒被民警查扣。2018年11月12日,被告人芦某某自动到垣曲县公安局投案,2018年12月21日,被告人芦某某被民警从山西押解回金华。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调取证据清单、快递清单、接受证据清单、接收证据照片、快递单、疑似毒品晶体、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抓获经过、归案经过、情况说明、人口信息、户籍证明、鉴定意见通知书、线索转办及通报、物品移交清单、查询存款通知书、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
2.证人李某某、泮某某、田某某、张某某、邵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芦某某、姚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检测报告、检验报告;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及照片、毒品称量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
6.视听资料:接受证据清单、视频录像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芦某某、姚某甲贩卖甲基苯丙胺30克,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芦某某系主犯,姚某甲系从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芦某某系自首,被告人姚某甲系坦白,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贤杰
2019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芦某某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被告人姚某甲现在家候审,电话186********。
2.案卷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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