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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芦某某、唐某某等非法拘禁案)_泰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检一部刑诉〔2020〕790号

被告人芦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2831981********,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住泰兴市**街道**村**组**号。被告人芦某某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泰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泰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2831986********,汉族,大专肄业,泰兴市**化工厂工人,住泰兴市**街道**路**号。被告人唐某某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5月9日被泰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姚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2831986********,汉族,大专文化,**中南烧烤店学徒工,住泰兴市**街道**花园**幢**室。被告人姚某某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5月9日被泰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芦某某、唐某某、姚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芦某某、唐某某、姚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袁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芦某某、唐某某、姚某某,听取了被告人芦某某、唐某某、姚某某以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袁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31日14时左右,被告人芦某某、唐某某、姚洪波为索要高利贷债务,强行将被害人袁某某从泰兴市**网吧带至泰兴市**路**创投公司,采用打耳光、看守等方式逼要债务,直至当日23时左右,限制人身自由约9小时。其间,被告人芦某某揪住袁某某头发打袁某某一个耳光,被告人姚某某打袁某某几个耳光。

归案后,被告人芦某某、唐某某、姚某某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芦某某主动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泰兴市公安局依法调取的《常住人口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蒋某甲、蒋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袁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芦某某、唐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5.泰兴市公安机关依法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拍摄的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芦某某、唐某某等人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芦某某、唐某某、姚某某为索取高利贷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芦某某、唐某某、姚某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芦某某、唐某某、姚某某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乐

检察官助理:张鹏

2020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芦某某、唐某某、姚某某均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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