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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芦某某诈骗案)_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椒检一部刑诉〔2020〕2265号

被告人芦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02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台州市椒江区**街道**小区**幢**号。因本案,于2020年11月2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4日被逮捕。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芦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以来,被告人芦某某与洪某某、孙某甲、邱某甲、聂某某、唐某某、王某某(均已判决)经常纠集在一起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了以洪某某为首要分子,芦某某、孙某甲、邱某甲、聂某某、唐某某、王某某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集团共实施诈骗犯罪10次、寻衅滋事违法犯罪8次、聚众斗殴犯罪1次、开设赌场犯罪1次,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2019年1月28日晚上,被告人芦某某与洪某某、孙某甲、邱某甲、王某某、聂某某事先约定诈赌被害人吴某某,后在台州市椒江区中心大道新荣记酒店设置圈套以“十三道”的方式与吴某某赌博,通过打暗号的方式致使吴某某被骗欠下74.6万元(人民币,下同)。次日,吴某某家属支付4.6万元,其余尚未支付。

为向被害人吴某某索要“赌债”,被告人芦某某与洪某某、邱某甲、孙某甲、唐某某、王某某、孙某乙等人到吴某某位于椒江区**街道**小区**幢对面的**童装厂,在厂房外围墙上用油漆写“吴某某还钱”、“不还钱死全家”等字样。被告人芦某某共参与2次:

2019年3月3日晚,被告人芦某某带路,洪某某、邱某甲、唐某某、孙某甲一起到吴某某的厂房,在外围墙上用油漆写大字。

2019年3月8日晚上,被告人芦某某与洪某某、邱某甲、王某某、孙某乙一起到吴某某的厂房,在外围墙上用油漆写大字。

2020年11月2日,被告人芦某某主动到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葭沚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户籍证明、开房记录、通话记录截图、转账记录截图、银行开户信息、交易记录、现场照片、监控视频截图、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邱某乙、唐某某、孙某乙的证言以及公安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

3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芦某某及同案洪某某、孙某甲、邱某甲、聂某某、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6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诈骗他人财物74.6万元,其中70万元未遂,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芦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芦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并且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阮璐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芦某某现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

2.随案推送检察电子卷宗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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