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华检一部刑诉〔2020〕556号
被告人艾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23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四川省中江县**镇**村**组**号,无固定住所。2017年10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8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20年2月1日刑满释放。2020年7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1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艾某某涉嫌盗窃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7日晚,被告人艾某某在其租住地成都市成华区昭觉寺南路50号5栋1914号内,容留游某某、刘某某、邓某某等三人吸食冰毒,四人现场尿检均呈冰毒阳性。被告人艾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艾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艾某某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后五年之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艾某某认罪认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 平
检察官助理 刘永华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电话:135410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起诉书八份、提讯证和换押证各一份、证据列表复印件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