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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艾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华检一部刑诉〔2020〕556号

被告人艾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23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四川省中江县********号无固定住所。2017年10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8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20年2月1日刑满释放。2020年7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1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艾某某涉嫌盗窃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7日晚,被告人艾某某在其租住地成都市成华区昭觉寺南路50号5栋1914号内,容留游某某、刘某某、邓某某等三人吸食冰毒,四人现场尿检均呈冰毒阳性。被告人艾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艾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艾某某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后五年之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艾某某认罪认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 刘永华

                                    2020年10月22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电话:135410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起诉书八份、提讯证和换押证各一份、证据列表复印件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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