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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艾某甲诈骗案)(公开版)_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垦检刑诉〔2019〕48号

被告人艾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6541231988********,维吾尔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新疆兵团第四师62团****号,住所地新疆兵团第四师62团******。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23日被伊宁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0日,我院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同年12月24日由伊宁垦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伊宁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艾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11月期间,被告人艾某甲结识73团居民巴某某,并谎称自己能够通过交钱不考试的方式办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费用为13500 元。巴某某便将此消息告诉了艾某乙和白某某两位被害人。2018年11月,被害人艾某甲先后向艾木乃江·阿不里孜提供的银行卡内转账共计13500 元人民币,用于办理机动车驾驶执照。

2.2017年11月期间,被害人白某某,先后向被告人艾某甲提供的银行卡内转账共计13000 元人民币,用于办理机动车驾驶执照。

3.2017年11月中旬,被害人艾某乙多次向被告人询问驾驶证办理进度,被告人艾某甲以人多办理速度快为由让被害人艾某乙继续联系需要购买驾驶执照的用户,艾某乙又联系了卡某某,被害人卡某某依先后向被告人提供的银行卡内转账13500 元人民币,用以办理机动车驾驶执照。

被告人艾某甲谎称自己能够代办理机动车驾驶证向他人索取钱财共计人民币40000元。案发后被告人艾某甲给三位被害人归还了400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户籍证明等;2.证人巴某某、麦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艾某乙、白某某、卡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艾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艾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了三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4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艾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阿萨尔·阿吾鲁

代理检察员:古丽娜·吐因其

2019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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