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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艾某甲盗窃案)(公开版)_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检一部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艾某甲,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52001********,土家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保靖县,住湖南省保靖县**镇****组,因涉嫌盗窃罪,经保靖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2日被保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保靖县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3日被保靖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湘西州保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艾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01日上午11时许,艾某甲从保靖县**镇**堡附近的**医院坐车去保靖县**超市贴手机钢化膜,坐车到***附近的圆盘路下车后,往**学校下面的一条小路步行去**超市,途中发现受害人彭某某家的大门是敞开的。艾某甲走进彭某某家的客厅,发现客厅右手边的一间房子门口有一个挂衣服的架子,架子上面挂着一个皮夹包,艾某甲将包打开,发现里面有一个黑色的钱包和五十多块钱零钱,遂将钱包和现金盗走。艾某甲走到附近的一间无人居住的房子旁将钱包打开,发现里面有几张银行卡、身份证和社保卡,还有一张写着银行卡密码的纸条。艾某甲拿走了钱包内的两张农业银行卡和写有密码的纸条,将钱包及包内的其它物品从那间无人居住的房子的窗户丢了进去。艾某甲来到**超市旁边的农业银行,通过ATM机,将彭某某的尾号为**农业银行卡内的3000元钱取走,用于个人消费。次日中午,公安民警在保靖县**镇**街的一家电子游戏厅内将被告人艾某甲抓获,并扣押其所盗钱款2060元人民币。案发后,被告人艾某甲的家属给被害人退赔现金1000元。另,2020年8月7日,被告人艾某甲因犯盗窃罪,被保靖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中国农业银行业务凭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2.证人田某某、艾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彭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艾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指认作案现场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审讯和取款光盘各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艾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艾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艾某甲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艾某甲退赔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被告人艾某甲曾因犯盗窃罪,被保靖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有前科。建议判处被告人艾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运佩

2020年12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艾某甲现羁押于保靖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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