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沙湾县检刑检一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艾某甲,男,**族,****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324********0519,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玛纳斯县**镇**村**号(乡村),现住玛纳斯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系玛纳斯**合作社工作人员。1997年11月2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被玛纳斯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2年10月11日,因敲诈勒索被玛纳斯县公安局罚款200元。2007年6月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玛纳斯人民法院调解处理。2014年5月1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玛纳斯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4年7月30日,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维持该判决;2015年1月27日刑满释放。2020年7月1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被沙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9日,经我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沙湾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某某,新疆**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方式:138********。
本案由沙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艾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敲诈勒索罪
2002年9月18日晚,被告人艾某甲纠集乌某某、艾某乙、吾某某、艾某丙、魏某甲等人酒后到玛纳斯县**镇魏某乙经营的棋牌室,因乌某某在棋牌室内掀桌子闹事时将自己的手指划破,被告人艾某甲以乌某某手指受伤为由,安排艾某乙、魏某甲将棋牌室门口守住不许人进出并持刀威胁,向魏某乙索要5000元现金。
二、寻衅滋事罪
2003年年底,被告人艾某甲纠集买某某、吐某某、阿某某等人持刀、啤酒瓶在玛纳斯县**镇高某某的棋牌室内闹事,将武某某手腕砍伤、头部打伤。
三、赌博罪
2010年至2016年3月,被告人艾某甲在玛纳斯县**镇先后租用李某某门面房、宋某某门面房、王某某门面房以“推二八杠”、“炸金花”等方式,多次组织于某甲、马某某、于某乙等20余人进行赌博,非法获利7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魏某乙、武某某等人陈述,证人马某某、于某乙等人证言,被告人艾某甲供述与辩解,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艾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的手段,强行索要他人现金5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纠集他人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多次组织多人赌博,非法获利7万余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对被告人艾某甲数罪并罚。
被告人艾某甲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常静
2020年12月1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艾某甲现羁押于沙湾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玖册。
3.起诉书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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