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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艾某甲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安检一部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艾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821968********,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安陆市**镇,现住安陆市**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安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艾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5日晚10时许,被害人刘某某因情感纠纷到位于安陆市府城商业大楼旁309小区内的邓某某家找其谈谈,并要求邓某某打电话叫被告人艾某甲过来一起谈。当晚23时许,艾某甲接到邓某某电话后与其侄子艾某乙到邓某某家,艾某甲将邓某某拉到一边问情况,刘某某不让,双方发生争执,相互扭打起来。案发后,经法医鉴定,刘某某此次损伤已构成轻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艾某甲的户籍材料、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邓某某、艾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艾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艾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艾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学文

2020年6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安陆市**镇**村**组**号,联系方式:188712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证据材料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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