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侯检二部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艾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1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闽侯县**楼**楼**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闽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3月15日由闽侯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闽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艾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7月份期间,被告人艾某甲先后三次在其位于闽侯县青口镇长楼村长楼11-5号家中容留张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结婚证、土地证;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严某某、艾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艾某甲的供述与辩解及辨认笔录;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检测报告;
5.鉴定意见: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的毛发鉴定;
6.其他证明材料:抓、破获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艾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艾某甲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艾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艾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艾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法院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闽侯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品雪
2020年3月19日
附注:
(一)被告人艾某甲现羁押于闽侯县看守所。
(二)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三)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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