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艾某甲容留他人吸毒案)_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通检刑诉〔2020〕948号

被告人艾某甲(曾用名艾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0021984********,满族,中专文化程度,北京**有限公司**,出生地河北省廊坊市,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街**幢**单元**室。因吸食冰毒成瘾,于2012年4月26日被河北省唐山市公安局开平区分局责令社区戒毒3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经本院决定,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艾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艾某甲于2020年4至9月共七次容留刘某某在其暂住地北京市通州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吸食“冰毒”。后在被告人艾某甲暂住地起获0.02克白色晶体一包,经鉴定,白色晶体为甲基苯丙胺。

被告人艾某甲于2020年9月7日在其暂住地内被民警抓获。暂住地起获的甲基苯丙胺已被收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吸毒工具、白色晶体等;2.书证:房屋租赁合同、天平检定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身份信息查询、吸毒成瘾意见书、社区戒毒决定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江某某、李某某、刘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艾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6.搜查、辨认笔录:艾某甲暂住地搜查笔录、艾某甲的辨认笔录;7.电子数据:毒品称重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艾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艾某甲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艾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艾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艾某甲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系立功,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艾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丽佳

检察官助理:李  菲

2020年11月17日

附:

1.被告人艾某甲现羁押于北京市通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7张;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6.待法院判决物品:冰锅4个、冰壶2个、吸管1根、手机1部。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