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艾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23198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中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中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中江县看守所。
委托辩护人饶切能,四川盛豪(中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某,绰号“伟伟”,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23199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镇**村**组**号,现租住中江县**镇**村“**厂”后一民房。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2年7月27日被中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中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中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中江县看守所。
委托辩护人刘刚,四川金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龚某某,绰号“维狗”,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23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中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中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中江县看守所。
被告人曾某某,绰号“黑六”,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23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中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中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中江县看守所。
本案由中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艾某甲、李某某、龚某某、曾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2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因被害人田某甲在2016年一天向被告人艾某甲借款1万元到期未还。2016年夏天的一天,被告人艾某甲、李某某、龚某某等人到田某甲租住的中江县人民医院宿舍找田某甲、眭某某夫妇还钱,因田某甲无力还钱,艾某甲遂安排被告人龚某某、李某某守着田某甲夫妇直到其还钱为止,后龚某某根据艾某甲安排住在田某甲租住的县医院宿舍内看守田某甲夫妇,被告人李某某则时不时到该宿舍内查看龚某某守人情况,保证田某甲没有跑,二人看守田某甲夫妇长达五天左右,直到眭某某和田某甲母亲田某乙向艾某甲清还借款。
2.因被害人刘某甲在被告人艾某甲处赊了赌博游戏分,后一直没有给钱。2017年年初的一天下午六、七点钟的时候,被告人艾某甲将刘某甲带回其位于中江县**镇**村**组**号的老家,要求刘某甲想办法还钱,否则不放其离开,直到次日凌晨1时许,刘某甲联系其父亲刘某乙帮忙还钱后,艾某甲才将刘某甲送到中江县人民路幼儿园路口附近刘某乙的住处。
2017年6月一天晚上8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中江县凯江镇蓝湾半岛外夜市街摆摊时,发现了欠艾某甲钱的被害人刘某甲,李某某遂拉住刘某甲不准其离开,随后李某某通知了被告人艾某甲,艾某甲又叫了被告人曾某某一同赶到夜市街向刘某甲索取赌博游戏分钱,艾某甲、李某某、曾某某在蓝湾半岛夜市处将刘某甲控制并使用拳脚殴打了刘某甲,随后艾某甲、李某某、曾某某三人又以要将刘某甲吸毒一事向派出所举报为由,强行将刘某甲带至三台县八洞派出所外,艾某甲再次踢踹刘某甲,逼迫其还钱,刘某甲被逼无奈之下向其父亲刘某乙求助。次日凌晨1时左右,刘某乙与被告人艾某甲等人在中江县通济镇加油站见面并商量好还钱事宜后,艾某甲才允许刘某乙带被害人刘某甲离开。
3.因被害人张某某在被告人艾某甲处赊了赌博游戏分,一直没有给钱。2017年3月处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艾某甲同其弟弟艾某乙(另案处理)找到被害人张某某让其还钱,因张某某无力还钱,当日22时许,艾某甲让艾某乙将张某某带回其位于中江县**镇**村**组**号的家中去住,等张某某想办法还了钱再放她走。第二天早上7时许,被害人张某某打了欠条后,艾某乙将张某某送到了被告人艾某甲处。
因被害人张某某之后仍没有还钱给被告人艾某甲,2017年3月份一天晚上, 被告人艾某甲和李某某等人在中江县城滨河路附近再次找到被害人张某某,并将张某某带至中江县城凯江十桥与九桥之间缤丽雅郡附近的河滩里,艾某甲让张某某自己下河去泡一下冷水,张某某被迫独自下河泡在河水中,直到几分钟后艾某甲准许其上岸为止,后艾某甲等人将张某某送回了滨河路附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艾某甲、李某某、龚某某、曾某某为索取债务,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 凯
检察官助理:田华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中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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