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南检二部刑诉〔2019〕98号
被告人艾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41011997********,维吾尔族,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街道**街**巷**号,现住天津市河西区**楼**楼**号。2019年4月8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经本院批准,当日执行。
被告人帕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02031996********,维吾尔族,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小区**幢**房**号,现住天津市津南区**园**宿舍。2019年4月8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经本院批准,当日执行。
被告人艾某乙,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9241998********,维吾尔族,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镇**街**小区**号楼**单元**室,现住天津市南开区**路**里**号楼**门**号。2019年4月8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经本院批准,当日执行。
被告人库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9241997********,维吾尔族,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镇**村**组**号,现住天津市南开区**路**里**号楼**门**号。2019年4月8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经本院批准,当日执行。
被告人达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01051996********,维吾尔族,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路**巷**号**单元**号,现住天津市河西区**路**楼**楼**号。2019年4月8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经本院批准,当日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艾某甲、帕某某、艾某乙、库某某、达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5日凌晨,被告人艾某甲因故与被害人萨某某在微信聊天中发生矛盾,当晚被害人萨某某在天津市南开区红旗南路海伦斯酒吧内聚会,其用微信将酒吧地址发给被告人艾某甲。被告人艾某甲将此事告知被告人帕某某,并伙同被告人帕某某纠集被告人艾某乙、库某某、达某某前往案发现场。出发前,被告人艾某甲、帕某某分别将携带的菜刀及棒球馆放入被告人达某某租赁的红色奔驰汽车后备箱内,后由被告人达某某驾车前往海伦斯酒吧。当晚23时许,五名被告人到达海伦斯酒吧停车场后,先后前往海伦斯酒吧内寻找被害人,后又返回停车场。随后,被害人萨某某伙同怕某某等人在海伦斯酒吧停车场与五名被告人见面,后被告人艾某甲、帕某某、艾某乙、库某某上前对被害人萨某某、怕某某实施殴打。其间,被告人帕某某持菜刀拍打被害人萨某某头部,被告人艾某乙持棒球棍殴打被害人萨某某,被告人艾某甲用头部撞击被害人萨某某面部,致其倒地,被告人库某某持棒球棍殴打被害人怕某某。经鉴定,被害人萨某某鼻部多发骨折,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其左眼睑挫伤,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被害人怕某某头皮挫伤、体表软组织挫伤,损伤程度分别构成轻微伤。 2019年4月7日19时许,五名被告人到公安机关所投案自首。案发后,被告人艾某乙赔偿被害人损失,五名被告人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证书;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6、现场勘验笔录;
7、视听资料;
8、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艾某甲、帕某某、艾某乙、库某某、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艾某甲、帕某某纠集他人持械聚众斗殴,被告人艾某乙、库某某受他人纠集持械聚众斗殴,被告人达某某积极参加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五名被告人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案发后五名被告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五名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艾某甲、帕某某、艾某乙、库某某二到三年有期徒刑,建议判处被告人达某某一年六个月至三年有期徒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群
2019年7月24日
附:
1.被告人艾某甲、库某某现羁押于南开区看守所,被告人打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帕某某羁押于天津市未成年看守所,被告人艾某乙现羁押于天津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起诉书28份,量刑建议书5份,换押证5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5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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