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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艾某涉嫌诈骗罪一案)(公开版)_疏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疏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疏附县院一部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艾某,男,维吾尔族,xx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本科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莎车县,住莎车县x镇x村x组x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9被疏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疏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被告人艾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值班律师的意见。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如下:

被告人艾某在自己的《抖音》上传了关于制作木皮子的视频,被害人陈某以购买木皮子为目的,加了被告人艾某《xx》的微信,并与其商量好被告人先发货再收款。2020年6月16日被告人艾某以骗取被害人钱财为目的,为了让被害人相信自己已发货,就把手机上以前保存好的制作木皮子过程的视频,任意运货车的车牌照片和虚假的司机手机号发送给被害人陈某。被害人陈某相信其已发货,于是2020年6月17日在微信上以红包的形式给被告人艾某的微信共五次转账5.51万元。被告人艾某收到货款后,没有给被害人发货,谎称装货的车被交警扣留,并没有退款。从被害人处骗取的钱网上赌博进行挥霍。破案后,5.51万元现金被被告人家属追回并返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由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以上证据收集合法,符合客观事实且真实,可以作为认定指控犯罪事实的依据。被告人艾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意见,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艾某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骗取他人数额巨大的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

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属实,应当追究被告人艾某的刑事责任。破案后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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