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岚检一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艾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6195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岚皋县,住岚皋县**镇**村**组。2020年7月20日因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岚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因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经本院批准被岚皋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无前科。
本案由岚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艾某某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被告人艾某某为防止野猪啃食庄稼,在其位于**镇**村**组老宅耕地周围(小地名:**)围了一圈铁丝,并将铁丝与老宅电源连通,每晚8时通电,上午5、6时断电。2020年7月19日,被告人艾某某断电时未将连通铁丝的插头完全断开,当日16时许,被害人王某某到附近放羊,其中一只羊被铁丝缠住,王某某便上前解救,被害人王某某及被铁丝缠住的羊均被通电的铁丝电击倒地,王某某当场死亡。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系电击死。
案发后,被告人艾某某的亲属代其向被害人亲属赔偿27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艾某某为保护庄稼私设电网,因疏忽大意未将电源完全断开,致使一人被电击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艾某某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岚皋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毛婷婷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 被告人现在羁押在岚皋县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四册;光碟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 起诉书9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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