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临沧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自称艾某某,男,佤族,文盲,国籍不明,住缅甸佤邦勐冒县联合区**乡**村。因涉嫌走私毒品罪,于2017年12月24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29日经沧源自治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沧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艾某某涉嫌走私毒品罪,于2018年3月27日向沧源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沧源县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4月23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23日19时40分,云南省芒卡边境检查站执勤人员在口岸3号监控点抓获被告人艾某某,并当场从其所穿灰色外衣左侧口袋内查获外用黑色塑料袋包装的甲基苯丙胺片剂一包,经称量净重200.8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毒品及物证照片;
2.书证:协查函、复函等;
3.证人证言:抓获经过;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毒品提取、称量、取样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艾某某走私大量毒品冰毒(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维芳
2018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艾某某现羁押于沧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5张。
3.本案查获的毒品冰毒(甲基苯丙胺)现存于沧源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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