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一部刑诉〔2020〕173号
被告人艾吉达(自报),女,缅族,1997年**月**日出生,无业,文盲,国籍不明,户籍地:缅甸**。2020年1月13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4日经本院依法批准逮捕,现被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本案由云南省瑞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艾吉达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2日17时许,被告人艾吉达将吸毒人员税某某(另案处理)向其购买的200颗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送至瑞丽市**镇**村时被民警抓获,从艾吉达处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经称量共计净重19.519克(经鉴定,查获的毒品检材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手机两部和一辆牌照为云******电动车。另查明,被告人艾吉达曾多次向吸毒人员税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搜查、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艾吉达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艾吉达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进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艾吉达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艾吉达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丽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金金
2020年4月26日
附:
1.移送案卷文书卷一册、证据卷一册;光盘三张;
2、认罪认罚材料一套;
3.被告人艾吉达现被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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