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米检诉刑诉〔2019〕196号
被告人艾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8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米脂县,现住米脂县**街。2017年3月6日因贩卖毒品罪被米脂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8年2月6日因贩卖毒品罪被米脂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3月25日因贩卖毒品罪被米脂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9年2月2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米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被米脂县公安局改变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9月18日经米脂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
本案由米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艾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移送米脂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米脂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0月30日报送榆林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陕西省榆林市人民检察院以榆检刑一交诉[2019]15号交办案件通知书将本案退回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3日被告人艾某某与任某某商量以10000元价格交易100克毒品,其中微信转账支付5000,现金支付5000元。次日下午16时许,在米脂县新城渠艾某某向任某某贩卖毒品时被米脂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民警依法从任某某手中提取可疑毒品一包约100克,从艾某某上衣口袋提取可疑毒资5000元。所提取的可疑毒品经称量净重:99.2839克,经榆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所提取可疑毒品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我院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艾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审查被告人到案后能自愿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任某某陈述;3.提取笔录;4称量笔录;5.鉴定文书等证据在卷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艾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和向他人贩卖牟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艾某某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本院建议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与前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本院为了打击毒品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对被告人艾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米脂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静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现在监视居住于米脂县**小区**街。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电子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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